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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抵押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2023年6月5日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   http://www.lvshifc.com/
    导读:房地产抵押纠纷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活动中所产生的关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标的物等的争议。接下来,由北京房产律师告诉你房地产抵押纠纷出现后的处理原则。

    房产抵押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凡抵押双方订有抵押合同又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的,都应认定抵押贷款关系成立,一方反悔是不予支持的。
    二、抵押房地产转移占有的,自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时抵押权成立;不转移占有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一般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成立;按规定需办理特殊手续的,自办理完登记、公证或认证等手续时成立。
    三、无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以自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地产的抵押;违章建筑物的抵押;以未来的财产作抵押物的抵押;已建有房屋的房地产将房屋与土地分割进行的抵押;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又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将同一担保价值的抵押物又抵押给第三人的抵押,均为无效。
    四、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再行设定的抵押权或其他权利,不能对抗优先设定的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将抵押物转移他人,抵押权人有向任何占有人追索的权利。给善意占有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五、抵押人为了其他共有人利益,或抵押人将共有房地产作抵押物进行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反对的;抵押人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系为了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的,一般认定为有效。
    六、抵押权成立后,若抵押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房地产需要经过法院、房地产交易部门或专门拍卖机构,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但假设抵押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变卖方式的,应予准许。
    七、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无人受买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抵押人债务的,抵押权人应将余款退给抵押人。
    八、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用作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也随之抵押,反之,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着抵押。
    九、涉及对抵押合同的认定、对抵押物的限制、对抵押房地产的再抵押、清偿债务的顺序、风险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至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对典当业以房地产作抵押放款的,尽管其合同写的是房屋典当,但实质是房地产抵押贷款,不能比照房屋典当处理,应参照抵押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民间发生的不转移房地产占有或以钱计息的“典当”,亦应按抵押贷款的原则处理。
    十一、解放初期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应由产权人进行登记,已由抵押人代登记的,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在自己的名下,已登在抵押权人名下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抵押人下落不明,致债务不能清偿的抵押房地产,可由政府代管,其债务由政府清偿,自代管之日起逾期两年无人主张权利,即收为国有,后出现原产权入主张产权的,不予支持。

    十二、如果各地人民政府对于房地产抵押另有规定时,应按各地的具体规定处理。

    房产抵押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1)协商处理:纠纷各方自行洽谈,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妥善处理;主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进行洽谈,处理争议两边之间的房产纠纷。假如纠纷各方无法洽谈处理,可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法令关系分别向主管机关投诉,或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机关依职权处理:争议两边的一方向机关投诉后,机关根据主管规模受理,根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规章作出决议。如当事人对决议不服,可提起复议或提起诉讼,除结局复议以外,须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决议一旦作出即可履行,提起复议或诉讼并不中止履行。
    (3)裁定或诉讼程序处理:假如纠纷不属于机关主管,当事人可请求裁定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定必须有约好的裁定协议,如无约好,不行请求裁定,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裁定实施一裁结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行就同一纠纷再次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以上是关于“房产抵押纠纷处理原则”的详细内容,北京房产律师已在上文中进行了详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假如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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